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婦女委員會章程 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婦女委員會(以下簡稱 本會)。 第 二 條:本會依據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章程第十九條之規定組織 之。 第 三 條:本會為響應政府提倡全民運動,增進會員彼此間之友誼並 推展全國婦女軟式網球運動為宗旨。 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北區太原路一段520號(電 話:04-22083920) 第 五 條:本會受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之指導監督,推行下列會務: 1、推展全國婦女軟式網球運動事項。 2、舉辦婦女軟式網球比賽及國際性友誼比賽事項。 3、調查研究有關婦女軟式網球運動資料事項。 4、辦理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交辦事項。 5、其他有關婦女軟式網球運動事項。 第 六 條:本會為有效推展會務,普及全民運動,得招募會員;凡中 華民國之國民女子年屆四十歲,贊成本會宗旨,愛好軟式 網球運動者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 第 七 條: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: 1、建議及提案權。 2、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。 3、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 第 八 條: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 1、遵守本會組織規程及決策案。 2、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。 3、繳納會費。 第 九 條:本會置委員若干人,其中三分之一為常務委員,均由主任 委員推薦,經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理事長聘之。 第 十 條: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理事長聘 任,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,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推薦,經 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理事長聘任之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執行會務時,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行之。 第十一條:本會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會務。 第十二條:本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常務委員、委員等任期四年 ,得連聘連任之。 第十三條:本會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 1、組織規程及有關辦法細則之制定及修改。 2、審查會務計劃及預算決算。 3、決議重要會務並執行之。 4、審查會員建議或提案事項。 5、其他有關本會事項。 第十四條:本會應會務上需要時,得設各縣市聯誼會,置會長、總幹 事各一人,會長由主任委員聘任,總幹事由會長提請主任 委員聘任,其組織辦法另定之。 第十五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由主任委員提請委員會通過聘任之。 總幹事承主任委員命綜理本會經常會務。置幹事若干人, 由總幹事遴選簽請主任委員聘任之。 第十六條:本會職務均為義務無給職。 第十七條:本會會務分常務委員及委員會議兩種,其召開情形如下: 1、常務委員會:每年召開二至三次。 2、委 員 會:每年召開一至二次。 3、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。 第十八條:本會經費以左列款項充用之。 1、委員基金。 2、補助款。 3、自由捐。 4、基金孳息。 5、其他。 如需匯款請匯入:台灣企銀台中太平分行 帳號:47062998799 戶名: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婦女壯年委員會張懷文 第十九條:本規程經由委員會通報請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備案後施 行,修改時亦同。 |